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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英明 小三被打還倒賠18萬

2013-12-14 12:42
 
【動新聞/綜合報導】台中市一名林姓小三與人夫通姦,怕大老婆挨告,表達願意挨揍換取和解,沒想到等到大老婆追訴妨礙家庭的告訴期滿,小三立刻告大老婆傷害、公然侮辱。
 
林姓女子介入人夫家庭,在前年7月被男子妻子發現後,小三怕挨告,因此透過外遇對象的母親,表示願意讓大老婆「揍一頓」來消氣,換取和解。沒想到雙方一見面,大老婆果真立馬上前賞了小三幾巴掌,還怒罵「不要臉的女人腳開開」。
 
沒想到此事並沒完結,小三等妨害家庭告訴期過了以後,控告大老婆公然侮辱和傷害,求償60萬元;大老婆反駁,是小三自願挨打,並反控小三妨害家庭求償100萬元。
 
台中地院指出,小三只告訴林母願意被打罵換和解,究竟是真心同意忍受、還是一時客套話,其真意未明也可能已事後反悔,大老婆未再確認,即一頓打罵,構成侵權行為,應賠償。
 
法官考量2人經濟狀況和受傷程度,判大老婆要賠小三2萬元精神慰撫金;至於小三破壞林妻家庭,造成大老婆精神痛苦則要賠償20萬元。看來小三千算萬算,應該都沒算到自己白白挨打還要多賠18萬。
 
徵信教官 蘇養麟點評
大老婆告小三通姦,而老公都沒有出面回應,就好像路人甲乙丙,沒有介入。元配提告小三通姦罪,而這是一個策略應用,也是一個追溯期的問題,因為通姦罪的時效是180天,六個月的期限,從由警方帶去進行抓姦的那一刻起,至六個月期中,可以選擇提出告訴,或是選擇不提告,但只要六個月過後,就會沒有效用了。
 
小三也想到一招,小三讓大老婆打、踹、踢,但是不要提告,這招果然有效。小三等到六個月追訴期過後,反向提告大老婆公然侮辱和傷害,這件事到了法官手上,結果大老婆提出100萬的賠償,小三提出60萬的公然侮辱罪,結果法官判決小三要賠償20萬,大老婆只要賠償2萬元。我們法律對婚姻判的罪都不重,而對於破壞其他案件人權、人命就會判得較嚴重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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